(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趙悅、孫曉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大興區 S 號院(以下簡稱:S 號院)20 間房屋;2.本案訴訟費由孫曉傑承擔。
事實和理由:2009 年 9 月 22 日,趙悅與被繼承人孫志剛結婚,雙方于 2010 年 12 月生育一女孫曉文;孫曉傑系孫志剛與前妻之子;孫曉傑目前已結婚生子。2016 年 4 月,趙悅、孫志剛夫婦自行籌資在 S 號院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共計 3 層 20 間,並對房屋裝飾裝修,花費 50 餘萬元。截至起訴時尚欠外債 320000 元,翻建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2018 年 9 月 29 日,孫志剛疾病突發去世,上述 S 號院內房屋為趙悅寵妃易孕系統寵妃易孕系統、孫志剛夫婦之夫妻共同財產,應由趙悅、孫曉文、孫曉傑 3 人法定繼承凱發K8旗艦廳AG,每人繼承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孫曉文尚未成年,與母親趙悅共同生活,二原告應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五份額,孫曉傑應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額,並在繼承遺產價值範圍內承擔債務的六分之一。
但是孫曉傑不認同涉案房屋的上述分割方案,雙方因此發生激烈衝突,嚴重影響二原告正常生活及對房屋使用權處分,雙方當事人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孫曉傑辯稱,不認可二原告佔六分之五,孫曉傑佔六分之一的份額的分割方式。孫曉傑認為趙悅沒有盡到妻子的義務。且所以孫曉傑懷疑父親的死跟趙悅有間接的責任,並且也威脅到了孫曉傑,所以孫曉傑應當多分份額,而趙悅對孫曉傑有傷害的行為,所以趙悅應當不分或少分。孫曉傑認為孫曉文和趙悅應在二層每人各分得1 間房屋,再分給其二人二層 1 間房屋作為庫房使用,剩下的歸孫曉傑所有。
孫曉霞述稱,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22 條的規定,遺產是死者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寵妃易孕系統,所以本案所涉及的財產,不屬于孫志剛的遺產。財產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為週玉蘭,孫曉霞持有老人留下的遺囑,該遺囑經法院確定是真實的,根據該遺囑的內容,老人將宅基地的房屋全部由孫曉霞繼承,即孫曉霞取得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盡管法院駁回了孫曉霞要求分割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請求,但是不影響孫曉霞對該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物所有權的主張,任何人未經孫曉霞同意私自蓋房都是違法的。
本案中孫志剛生前承諾孫曉霞的利益不受到侵犯,應當保證孫曉霞的使用權。訴爭房屋翻建時並未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手續,也不可能取得國家部門翻建的審批手續,因為宅基地使用權人不是孫志剛,訴爭的房屋是非法建築,不屬于孫志剛的合法財產。另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59 條規定,本案中分割遺產前應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孫志剛生前在 1997 年向孫曉霞借款 11.6 萬用于購車,另外還有 2 萬是孫曉芬 1993 年替孫志剛償還了債務,這些債務應在本案分割遺產前進行處理。
趙悅可能與孫志剛的死亡有直接或者間接的關系,應該不分或少分遺產。孫志剛建造房屋是在私自拆除孫曉霞8 間合法房屋的基礎上建造的,屬于違法建造房屋,不應予以處理凱發K8旗艦廳AG。
孫志剛系週玉蘭之子,孫曉霞系週玉蘭之女;孫曉傑系孫志剛與前妻所生育子女;孫志剛生前與趙悅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9 年 9 月 22 日登記結婚,二人共生育孫曉文 1 名子女;週玉蘭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死亡;2018 年 9 月 29 日,孫志剛因疾病突發死亡。
本案訴爭S 號院宅基地頒發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該證書載明土地使用者為“週玉蘭”,用途為宅基地,該證書加蓋有大興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專用章,填發時間為 1993 年 12 月。
S 號院內原有北房 4 間、南房 4 間;2016 年,孫志剛凱發K8國際。、趙悅夫婦將房屋翻建為 3 層樓房,包括一層北房 4 間、南房 4 間,二層北房 4 間、南房 4 間,三層北房 4 間,三層走廊西端 1 小隔間作為衛生間使用,三層南邊為露台;
對于上述翻建房屋情況,村民委員會出具說明,證明:“S 號宅基地使用權人為週玉蘭(2010 年 7 月 29 日已去世),2016 年翻建房屋,翻建房屋未超出宅基地四至”;現 S 號院內房屋由趙悅凱發K8娛樂官網入口,、孫曉文、孫曉傑一家三口及案外人孫曉麗共同居住使用,其中趙悅居住在三層自東向西數第 1 間、孫曉文居住在三層自東向西數第 2 間、孫曉傑一家三口居住在三層自東向西數第 3 間,孫曉麗居住在一層的其中 1 間房屋,孫曉傑另佔用 1 層 1 間房屋,其餘房屋由趙悅對外進行出租。
2019 年,孫曉霞起訴孫曉宇、孫曉強、孫曉芬、孫曉麗、孫曉傑、孫曉文、趙悅遺囑繼承糾紛,要求繼承分割 S 號院內房屋,本院經審理查明:“週玉蘭與孫鑫為夫妻關系,共生育孫曉宇、孫曉強、孫曉芬、孫曉霞、孫曉麗、孫志剛 6 名子女;除孫志剛已死亡外,其餘 5 名子女均健在;孫曉傑系孫志剛與前妻所生育子女;孫志剛生前與趙悅系夫妻關系,二人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登記結婚,二人共生育孫曉文 1 名子女;經查,孫鑫于 1992 年 12 月 29 日去世,週玉蘭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去世,孫志剛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去世”,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孫曉霞出示了週玉蘭的兩份遺囑,本院經審理認為:“週玉蘭所立兩份遺囑內容相同,且第二份遺囑留存有影像資料,系第一份遺囑的細化,代書人和見證人均予以證明,該遺囑內容系週玉蘭真實意思表示,本院對遺囑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原告主張按照遺囑分割現有房屋,鑑于孫志剛夫婦建房之前經過原告準許,並經過村委會的許可,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已經成家另過多年姊妹校。,故對于原告主張分割現有房屋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因孫曉傑凱發K8國際,、孫曉麗的意見和原告一致,孫曉強和孫曉麗同意建房,孫曉宇既沒有參與建房,亦非遺囑繼承人,鑑于被繼承的遺產實物已不存在,故對于所有當事人要求在本案中按照份額分割現有房屋的主張,本院均不予支持”,據此,本院駁回了孫曉霞的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後,孫曉霞、孫曉芬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翻建而成的新房,形成的基礎為部分繼承人對原共有物的重大處分。而新房並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新舊房屋作為訴訟標的物的屬性明顯不同,在原有舊房已經滅失的情況下,孫曉霞、孫曉芬再堅持主張對現有新建房屋直接依遺產繼承進行分割,缺乏必要的事實依據”。
“兩份遺囑內容基本相同,且第二份遺囑有視聽資料予以佐證,其內容與第一份遺囑存在關聯,代書人和見證人相予印證,故一審認定該遺囑內容系週玉蘭真實意思表示並無不當凱發K8旗艦廳AG。而本案中在孫曉霞、孫曉芬均堅持其上訴主張的情況下,無法直接通過其他方式在現有新房中確定其繼承份額對應的部分。即孫曉霞、孫曉芬上訴主張按照遺囑分割現有房屋依據不足,故對二上訴人的上訴主張,本院無法支持”,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庭審中,二原告提交診斷證明證明趙悅曾與孫曉傑在日常生活中發生肢體衝突,雙方關系緊張凱發K8旗艦廳AG,不適宜在同一層共同居住,孫曉傑對此予以認可;二原告提交關于S 號院內房屋面積、坐落、室內布局、功用的詳細平面圖一份,孫曉傑對該份證據予以認可。孫曉霞提交借條 1 張和收條 1 張,證明孫曉芬代孫志剛清償欠吉小清的債務 2 萬元,孫曉霞代孫志剛支付購車款 11.6 萬元。
借條載明:“今有孫志剛借吉小清人民幣貳萬元正,借期一年,本息一次還清”,抬頭顯示時間為 1993 年 3 月 26 日,借款人處顯示有孫志剛的簽名;收條載明:“今收到孫志剛買車款人民幣壹拾壹萬陸仟元整”,收款人顯示為佟家慶凱發K8旗艦廳AG,收款時間為 1997 年 5 月 13 日。二原告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借貸關系,並且應當由債權人另行通過訴訟向繼承人主張。
一、位于北京市大興區S 號院內一層北房自西向東數第一間房屋和一層南房自西向東數第一間房屋歸孫曉傑所有;一層北房自西向東數第二間、第三間、第四間房屋和一層南房自西向東數第二間、第三間、第四間房屋歸趙悅、孫曉文共同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大興區S 號院內三層北房自西向東數第一間、第二間房屋由孫曉傑使用;二層北房四間、南房四間以及三層北房自西向東數第三間寵妃易孕系統、第四間房屋由趙悅、孫曉文共同使用。
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人文社會,。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系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凱發K8國際娛樂官網入口!,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共有人在共有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雖然本案訴爭的S 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土地使用人為週玉蘭,但院內房屋系由孫志剛、趙悅夫婦于 2016 年翻建並長期居住使用,孫曉霞等人在繼承訴訟中就 S 號院內房屋提出的分割請求已經生效判決駁回,孫志剛、趙悅基于建造應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孫志剛死亡後,其中一半的房屋權益應當作為孫志剛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分割。
根據北京市大興區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說明,孫志剛、趙悅所建房屋並未超出宅基地四至,故法院對于S 號院內一層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分割處理。因二、三層房屋在翻建時並未辦理相應的翻建手續,故法院僅對二、三層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配,但法院的處理不作為確認房屋合法性的依據,不影響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
孫曉傑、孫曉霞主張孫志剛的死亡與趙悅間接相關,所出示證據不足,故對于孫曉傑認為自己應多分遺產,趙悅應當少分或不分的意見不予採納。
基于上,法院根據孫志剛法定繼承人的人數(3 人)、S 號院內房屋的分布和居住使用情況凱發,,結合雙方的具體意見,從便于各方生活和促進和諧的角度出發,酌情確定院內 20 間房屋中一層北房自西向東數第一間房屋和一層南房自西向東數第一間房屋歸孫曉傑所有,三層北房自西向東數第一間、第二間房屋由孫曉傑使用,其他房屋由二原告所有或使用。
另外,關于孫曉霞提出的孫志剛的債務問題,二原告對此不予認可,且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分割請求寵妃易孕系統,故該債務問題不應在本案中處理,相關債權人可以基礎法律關系為由自行主張。
本案中,S 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土地使用人為週玉蘭,但院內房屋系孫志剛、趙悅夫婦翻建並長期居住使用。這提醒人們在處理類似問題時,要明確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與地上房屋所有權之間的關系。雖然土地使用權證上的登記人可能並非實際建房人,但基于建造行為,建房人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孫曉霞等人在繼承訴訟中就S 號院內房屋提出的分割請求已被生效判決駁回,這體現了生效判決的權威性。在處理房產糾紛時,當事人應尊重生效判決的結果,避免重復訴訟或提出已被駁回的主張。同時,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建議時,也應充分考慮已有的生效判決,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在本案中,法院明確了孫志剛死亡後,其與趙悅翻建的房屋中一半的房屋權益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這提示在處理遺產糾紛時,要準確界定遺產的範圍,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被繼承人份額與其他財產區分開來。同時,對于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遺產,應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再進行遺產分割。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院在本案中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定,確定了孫志剛的法定繼承人,並在分割遺產時考慮了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共有人的生產生活實際需要等情況,體現了公平原則。在處理遺產糾紛時,當事人應了解法定繼承的規則,遵循公平原則進行遺產分割。同時,律師也應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為當事人爭取合理的遺產份額。
孫曉傑、孫曉霞主張孫志剛的死亡與趙悅間接相關,但所出示證據不足,法院未採納其意見凱發K8旗艦廳。這再次強調了證據在遺產糾紛中的重要性。當事人在提出主張時,應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否則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在處理遺產糾紛時,律師應指導當事人收集和整理證據,提高勝訴的可能性。
關于孫曉霞提出的孫志剛的債務問題,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分割請求,故該債務問題不應在本案中處理,相關債權人可以基礎法律關系為由自行主張。這表明在遺產糾紛中,對于債務的處理應遵循規範的方式。如果當事人未提出債務分割請求,法院一般不會主動處理債務問題。相關債權人應通過合法途徑主張自己的債權,確保債務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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